(2014)横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