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滨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宁,总经理。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裴凯江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观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