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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山执字第10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蒲太松与蒲太长、段恒清、蒲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太松,蒲太长,段恒清,蒲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山执字第1056-1号申请执行人蒲太松。被执行人蒲太长。被执行人段恒清。被执行人蒲红波。关于蒲太松申请执行蒲太长、段恒清、蒲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蒲红波名下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树  青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