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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8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徐某,男,生于1983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