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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邛崃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强。指定辩护人杨洪林,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湘蜀,被告人何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何强到邛崃市平乐镇骑龙村探花小区李某某家中,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并用手将李某某刚布在墙上的新电线扯下并将其盗走,共计300余米,之后,被告人何强将该电线转卖,赃款已耗用。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755元。2014年2月24日16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蒲江县复兴街将被告人何强挡获。被告人何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何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2013年10月1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本院(2012)邛崃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强的供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强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被告人何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某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