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陈某某,女,33岁,汉族,居民。被告钟某某,男,3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如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浩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