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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刑二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赵锦芝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锦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刑二终字第0008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锦芝,无业。曾因犯奸淫幼女罪,1990年12月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1995年1月1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0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锦芝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邮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锦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对被告人赵锦芝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赵锦芝不服,提出上诉。本��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赵锦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锦芝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同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锦芝撤回上诉。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铭代理审判员  陈圣勇代理审判员  汤军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