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岳某与赵某某诉前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20-1号申请人岳某,男,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朝丽,陕西马朝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赵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人岳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情况紧急,为了有利于执行,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装载机一台、陕C269**号本田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陕C269**号本田小轿车一辆、装载机一台。二、在扣押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大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允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