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执行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仙游县胜北汽贸有限公司与林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县胜北汽贸有限公司,林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胜北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洪桥道德幼儿园前。法定代表人陈宗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明,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林丽生,女,住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60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林丽生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胜北汽贸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047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60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锦飞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郑祥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