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06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村民委员会与祖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村民委员会,祖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06727号原告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209-6。法定代表人马占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艳平,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秀梅,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祖玉红,女,1975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秀荣(祖玉红之母),1951年1月25日出生。原告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彩村委会)与���告祖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彩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平,被告祖玉红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彩村委会诉称:祖玉红所居住使用的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系由我村委会负责管理与服务,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为98平方米,现在祖玉红拖欠2010年至2014年服务费计1745元。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判令祖玉红给付物业服务费1745元;2.案件受理费由祖玉红负担。被告祖玉红辩称:我需要知道物业服务都包括了什么,我家楼房后面杂草丛生,楼道没有人负责清理,蟑螂、蚊子特别多,小区内也没有配套的健身设施,整个小区内只有一个厕所却从来就没有开放过。我家前、后阳台都漏水,漏水一��跑到我家的饭厅,睡觉的房间从墙缝处漏水。购房时收缴了9800元,说是物业设施费,我需要知道这9800元是什么钱。因此,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用。经审理查明:顺义区南彩镇彩苑小区由南彩村委会提供绿化、保洁等服务。该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由祖玉红居住使用,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南彩村委会收费标准为保洁费每年每平方米0.50元、绿化养护费每年每平方米0.35元、化粪池清掏费每年每平方米0.20元、管理费每年每平方米1.20元、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每年每平方米1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每平方米0.35元。现祖玉红拖欠南彩村委会2010年至2014年物业服务费至今未付。诉讼中,南彩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祖玉红支付2010年至2013年物业服务费1411元。祖玉红对南彩村委会主张的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间、数额不持异议,但仍坚持答辩意见。南彩村委会对祖玉红的��解意见不予认可,称物业费收费标准本来就不高,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相适应。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x小区收费标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祖玉红系x小区业主,南彩村委会向x小区提供了各项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祖玉红作为享受服务一方,应负有向南彩村委会交纳服务费的义务。现南彩村委会要求祖玉红交纳拖欠的服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祖玉红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祖玉红给付原告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村民委员会二○一○年至二○一三年度物业服务费共计一千四百一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祖玉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旭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