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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唐联容与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联容,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940号原告唐联容,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唐婧姣,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长河6社,组织机构代码74749920-9。法定代表人朱康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月晴,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田劲,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唐联容与被告重庆旺峰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联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联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