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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碾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碾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