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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良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良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72号原告: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工农湾135#,301号。法定代表人:冯菁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明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良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良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星桥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