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葛辉与罗韻斌,杨世伟,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葛辉,罗韻斌,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世伟,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葛辉,男,汉族,1951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韻斌,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朱健全,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世伟,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一审第三人: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希。再审申请人李葛辉因与被申请人罗韻斌、杨世伟、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李葛辉曾于2010年8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27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现李葛辉以提交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限,即申请人以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至迟也应当在2012年8月10日前提出。现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葛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