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吕珊珊与顾春禄、李保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春禄,吕珊珊,王辉,张世行,李保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春禄,男,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赵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珊珊,女,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吕波,吕珊珊父亲。委托代理人徐福庆,吕珊珊姥爷。原审被告王辉,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原审被告张世行,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原审被告李保霖,男,满族,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吴玉军,男,满族,住所地东丰县。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深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亮,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张建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成,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中心支公司职员。上诉人顾春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春禄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春禄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春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2,989.00元,减半收取1,494.50元,邮递费60.00元,合计1,554.50元,由上诉人顾春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审判员 夏秀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