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宏军与谈社立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军,谈社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军,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谈社立,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谈社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宏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14日本案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谈社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代理审判员 石有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