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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辖终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杭州汉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汉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邓振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汉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原审被告: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梦莹。上诉人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品众杭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品众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民初字第8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房屋虽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但是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仍然为当事人间的合同,性质为债权债务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品众杭州分公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本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即合同履行地为杭州市江干区。原审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品众杭州分公司的上���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