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与叶露芳、申剑智凯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叶露芳,申剑智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露芳。被执行人申剑智凯,1978年1月18日出。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象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叶露芳、申剑智凯给付租金232518.9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露芳存款170766.24元,案件余款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象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