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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张素满,女,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杨保录。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4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