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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顺与刘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刘俊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01-1号原告:王顺,男,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代理人: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俊锋,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诉被告刘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