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顺与刘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刘俊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01-1号原告:王顺,男,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代理人: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俊锋,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诉被告刘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