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鲍广富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广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陵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广富,系陵县义渡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2日被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9日被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广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广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鲍广富利用担任陵县义渡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6500元,为他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胎免除结扎手术等事项。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广富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广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广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所举证据予以认可,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鲍广富在担任陵县义渡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6500元,为他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胎免除结扎手术等事项。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鲍广富到陵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陵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接受投案自首笔录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鲍广富到陵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称,他利用自己计生办主任的身份,违规为他人办理二胎准生证、上环等事项,收受他人贿赂。经领导批准,对被告人鲍广富受贿案立案侦查。(2)、陵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了被告人鲍广富的年龄、身份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3)、陵县义渡口乡人民政府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鲍广富自2002年3月份,被任命为陵县义渡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4)、陵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与陵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互印证证实:对被告人鲍广富受贿案的涉案款36500元予以扣押。2、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她是陵县义渡口乡张耐村的计划生育主任。2013年7月份,她村村民孟某甲、陈某某夫妇为了不做结扎手术找她帮忙,孟某甲的父亲孟某乙通过她给了鲍广富1000元钱。后来,陈某某没有做结扎手术,带了吉妮环。2013年8月份,庄科王村村民王某甲、张某夫妇按照政策可以结扎也可以上吉妮环。张某为了不做结扎手术,通过她给了鲍广富1000元钱。(2)、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他儿媳妇陈某某为了不做结扎手术,他通过本村计划生育主任高某甲给了鲍广富1000元钱。后来,陈某某没有做结扎手术,带了吉妮环。(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为了不做结扎手术,她找到张耐村的计划生育主任高某甲帮忙。她和高某甲一起到鲍广富的办公室,给了鲍广富1000元钱。(4)、证人段某某与王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王某乙的儿媳妇王某丙为了补办计生服务手册,找到王某乙的侄子段某某帮忙。段某某找鲍广富没有办成。后来,又通过村支部书记和计生主任给了鲍广富2000元钱,补办了计生服务手册。(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她的儿媳妇田某某没有办准孕证就怀孕了,为了补办手续,她分两次给了鲍广富4000元钱。(6)、证人王某丁与刘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2年7月份,刘某乙的儿子李某甲找王某丁帮忙,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刘某乙通过王某丁给了鲍广富5000元钱。(7)、证人贾某甲与贾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4年春节前,贾某乙儿媳妇赵某乙没有办理二胎证就怀孕了,找贾某甲帮忙补办二胎证,贾某乙通过贾某甲给了鲍广富1000元钱。(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她任陵县义渡乡铁头村计生主任。2014年春节前后,本村高某乙的妻子王某戊为了不做结扎手术,通过她给了鲍广富3000元钱。后来,王某戊没做结扎手术,带了吉妮环。2011年或2012年,她村村民刘某丙按照政策应该做结扎手术。为了不做手术找她帮忙,通过她给了鲍广富6000元钱。(9)、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她的儿子刘某丙为了不做结扎手术,找到本村计生主任赵某甲帮忙,通过赵某甲给了鲍广富6000元钱。(10)、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后,他侄子高某乙按照政策应该结扎。但高某乙妻子王某戊因有精神病不宜做结扎手术。她给了本村计生主任赵某甲3000元钱,委托她帮忙办理。(11)、证人张某甲、郑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陵县义渡乡南周村村民周来福因为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就生育了小孩。周来福找到村支部书记张某甲帮忙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张某甲和管区书记郑某某一起找到鲍广富,给了鲍广富6000元钱,后来通过郑某某又退回2000元钱。鲍广富给办理了相关手续。(12)、证人潘某某、赵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赵某乙因为没有办理二胎生育证就生了第二胎,找到潘某某帮忙补办手续。通过潘某某送给鲍广富5000元钱,补办了相关手续。(13)、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陵县义渡乡周家村周某某因为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事找他帮忙,并通过他给了鲍广富1000元钱。后来,鲍广富给办理了相关手续。(14)、证人李某甲、杨甲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陵县义渡乡果园村的杨乙某按照政策应该做结扎手术,因为没有做结扎手术,在宁津县上环后,陵县计生办不承认外地上环的事,不给生育证上盖章。杨乙某找李某甲帮忙办理,她领着杨乙某的妹妹杨甲某找到鲍广富的办公室,杨甲某给了鲍广富2000元钱。后来,鲍广富给盖了章,办理了相关手续。(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村村民于某某生育二胎后,不愿意做结扎手术,找他帮忙,并通过他给了鲍广富1500元钱。后来,于某某没做手术带了吉妮环。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鲍广富的供述证实:他自2002年3月份开始,担任陵县义渡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自2009年开始,他先后收受陈某某、张某、王某丙等人现金,违规为他们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胎免除结扎手术等,他总共收了别人36500元钱,这些钱都混在自己的钱里花了。后来,他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2014年4月11日到陵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和质证,被告人鲍广富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告人鲍广富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各证据间亦能相吻合。上述证据的取得均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务,并保持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本案被告人鲍广富利用工作职务上便利,违规为他人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处理上环等问题,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65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但念被告人鲍广富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涉案款已被检察机关扣押,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广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 杰审 判 员 王金香人民陪审员 田玉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鲁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