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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与吴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吴三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74号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明。委托代理人:吴小伟。被告吴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6元,由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建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