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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林伟学与迟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伟学,迟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林伟学,男,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花园强制隔离所职工。被申请人迟屹峰,男,汉族,高中文化,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林伟学与被申请人迟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迟屹峰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房权证号200600×××号,面积106.0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曾晓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的定期存单壹份(帐号为:08830101130267×××,金额为:100000.00元)。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曾晓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曾晓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的定期存单壹份(帐号为:08830101130267×××,金额为:1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