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林凤铭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凤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556号罪犯林凤铭,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城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凤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林凤铭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凤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凤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凤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凤铭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凤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 鲁 龄审判员 张青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