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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5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王会来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芹,王会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5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芹,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秋杰,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来,男,1972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何各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文凯,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女,1985年1月2日出生,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桂芹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愿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桂芹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桂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桂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詹 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