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项公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项公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美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坤。被告项公有。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项公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爽爽审 判 员 陈 雁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