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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兰芳、彭永裕与彭达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兰芳,彭永裕,彭达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兰芳,女,汉族。申请人彭永裕,男,汉族。被申请人彭达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兰芳、彭永裕申请宣告彭达成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兰芳、彭永裕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兰芳、彭永裕撤回申请。本案不收取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