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改娟与被告郭华峰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