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改娟与被告郭华峰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