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林道与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道,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张林道。被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京广路。原告张林道诉被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同,约定像原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36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等设备,原告签订后,被告只像原告支付了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不给我钱,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张林道不能提供被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香玲审 判 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