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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民委员会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江川农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江川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黑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法定代表人孙吉才,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席兆兴,该村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丁国会,该村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陆昊,省长。委托代理人马文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划界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江川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国锋,场长。委托代理人荣昆明,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库力村)因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黑龙江省江川农场(以下简称江川农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库力村法定代表人孙吉才,委托代理人席兆兴、丁国会,被上诉人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文超、赵志刚,被上诉人江川农场的委托代理人荣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柏坤代理审判员  张云强代理审判员  畅春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