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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4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西峰、刘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西峰,刘玉红,孙涛,杨萍,李飞龙,刘秋菊,朱西武,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416-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宝丽一号18号商品房。法定代表人张剑光,董事长。被告杨西峰。被告刘玉红。被告孙涛。被告杨萍。被告李飞龙。被告刘秋菊。被告朱西武。被告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西峰、刘玉红、孙涛、杨萍、李飞龙、刘秋菊、朱西武、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西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花园3号楼西单元一楼东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西峰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花园3号楼西单元一楼东户房产一套。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