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终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陈雪,谢惠伦,谢会忠,邹莉,谢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终字第38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惠容。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云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惠凤。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惠勤。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锐兰。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雪。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惠伦。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会忠。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莉。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直华。上诉人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陈雪、谢惠伦、谢会忠、邹莉、谢直华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27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或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提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主持建北社区第九居民小组的换届选举,判令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下属第九居民小组2010年换届选举的结果向其公开,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陈雪、谢惠伦、谢会忠、邹莉、谢直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