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周广雷与马现伟、侯军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雷,马现伟,侯军远,马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周广雷,农民。被告马现伟,农民。被告侯军远,农民。被告马照勇,农民。原告周广雷诉被告马现伟、侯军远、马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承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广雷、马现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照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广雷诉称,被告马现伟于2014年1月7日由被告侯军远、马照勇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2月6日,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算至2014年6月9日)。被告马现伟辩称,借款属实,一星期左右能偿还。被告马照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马现伟由被告侯军远、马照勇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2月6日,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广雷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该款如到期未还由担保人代偿还,用期30天,到期2014年2月6日,月息2分。借款人马现伟,担保人侯军远、马照勇”。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侯军远的起诉。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质证后所认定,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马现伟由被告马照勇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有借条证明,事实清楚,并且双方约定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马照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军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现伟偿还原告周广雷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算至2014年6月9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马照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05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诉讼保全费680元)由被告马现伟、马照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