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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2014)宣县民初字第395王敏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恩君审 判 员  郭东霞人民陪审员  黄 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