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2014)宣县民初字第395王敏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恩君审 判 员 郭东霞人民陪审员 黄 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