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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建强、张学娟、李小林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强,张学娟,李小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委托代理人:黄子谦。被告:刘建强。被告:张学娟。被告:李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强、张学娟、李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