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立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立保字第23号申运洪诉李永华周女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运洪,李永华,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立保字第23-1号申请人申运洪,男,瑶族,19**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小平、戴智慧,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永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女,女,19**年*月**日出生。因申请人的儿子与被申请人李永华驾驶的属于被申请人周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T****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儿子死亡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华所有的粤E1****小型轿车及被申请人周女所有的肇事车辆(车牌号码为粤ET****轻型普通货车)价值在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华所有的粤E1****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华驾驶的属于被申请人周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T****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励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