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建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建威。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建威所有的位于威海经区信泰金域仕家18号807室房产的拍卖剩余价款130920.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