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崔开振与于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开振,于家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崔开振,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于家伟,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开振与被告于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开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 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秀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