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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江增与被执行人方德平、范景松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江增,方德平,范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陈江增,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瓯宁中山西路260号。被执行人方德平,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住建瓯市扇巷20号。被执行人范景松,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住建瓯市瓯宁新区富沙山庄B栋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江增与被执行人方德平、范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德平、范景松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江增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964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6512元并支付执行费10364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方德平、范景松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对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或轮候查封方德平、范景松在建瓯市的房产,由于涉及案件多、范围广且标的大,目前在与当事人及相关法院协调处理中,暂时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7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