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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房某,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