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白占雨、柳凤琴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雨,柳凤琴,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白占雨,男,1950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柳凤琴,女,1953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海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占雨、柳凤琴诉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占雨、柳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艳审 判 员 毕雪维人民陪审员 么丽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