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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天富,湛江市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38号原告:乔天富。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乔天富诉被告湛江市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天富的委托代理人康圣基、被告湛江市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国防科技网(www.81tech.com)上刊载了原告的摄影作品91幅,使用178次。这些作品系由原告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故此,被告在信息网络中传播使用该作品,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为原告署名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现被告并未征得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及被告所经营的国防科技网上(不少于30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2、立即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侵权使用偿赔金共计人民币178000元;3、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4613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针对其上述诉称,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记者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营业执照、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资料,证明国防科技网是由湛江市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3、原告享有著作权之摄影作品的数码底片,证明原告为本案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713号、第11714号公证书及国防科技网所涉图片侵权内容说明表,证明被告在其开办的国防科技网上刊载了原告摄影作品91幅,使用178次,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向原告支付费用。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证明本案公证费用损失。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二张,证明因本案网页证据搜索费、代理公证费用损失。7、机票行程单、住宿费、地铁、公交、出租车发票以及火车票、餐饮票等,证明原告为委托代理人就本案维权所支出差旅等开支损失。8、乔天富获奖证书、奖杯等材料。9、国防科技网网页截图,证明通过对被告的网页截屏图片所知,被告运营的国防科技网上发布有诸多商业广告,其通过侵权图片吸引网民的点击率,从而在其商业广告的投放过程中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被告承认涉案摄影作品是原告拍摄,但辩称1、该内容已在中国军网等众多大媒体上发表,其只是简单从中国军网上复制内容到国防科技网,这些内容在其网站上完全公开,没有将图片作为广告宣传,不对浏览者收费;2、涉案所有图片均保留了摄影者的姓名;3、国防科技网浏览量小,对于作品的影响很小;4、其复制中国军网的内容的初衷是宣传国防建设,不是有意侵权,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的利益侵害,知道侵权后即撤掉了相关内容;5、公司经营不佳,目前在亏损状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侵权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其网站上登载的广告只有两个是收费的,其余是不收费的,广告收入也很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乔天富拍摄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等内容的照片91幅,并刊登在中国军网上,刊登时均署名乔天富。为此,原告提交了包括本案涉案其中90幅图片的光盘作为权属证明,被告对此亦无异议。2013年6月26日,经乔天富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被告开办的国防科技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其主要内容为:一、(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713号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可见:国防科技网新闻频道-虚拟与仿真-军事作战训练仿真栏目于2012年9月3日刊载《我军首次全激光网络化三军联合实兵对抗训练掠影》一文,文章中使用了“激战滩头”、“无人机可对全训练地(海)域实施实时监控”等68张图片。图片中均带有中国军网水印,并署名本网记者乔天富摄。二、(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714号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可见:国防科技网新闻频道-兵器工业-坦克装甲车辆栏目于2012年11月15日刊戴《2012年珠海航展兵器馆掠影》一文,该文称中国军网珠海11月14日电,记者乔天富摄影报道,文章中使用了“4×4轮式防地雷反伏击车”、“8×8轻型全地形车”等23幅图片。图片中全部带有中国军网水印,并署名本网记者乔天富摄。被告湛江市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国防科技网(网址为www.8lte.com)开办者,是经营网络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业务的有限公司。对于公证所证明的被告在其网站上从中国军网复制上传的乔天富摄影作品91幅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至开庭前,本案涉案图片均从国防科技网上删除。此外,原告乔天富为本案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4556元,向北京天祺知本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网页证据搜索费2734元、代理公证费273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光盘、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劳务费发票复印件,“国防科技网”所涉及图片侵权内容说明表、网页打印件、原告的获奖证书及奖杯复印件等为证,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案中,原告乔天富所提交的光盘证明涉案图片是其本人拍摄,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其作为作者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此外,涉案作品虽系原告创作的职务作品,因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原告个人享有,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开办的国防科技网上未经原告同意复制并传播原告的作品,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讼材料后,已于开庭前将涉案照片全部删除,因此本院不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原告请求被告公开致歉,由于本案中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时均保留原告署名,原告亦认可被告未侵犯其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且被告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原告名誉等人格贬损,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向法庭提交旅差费的部分票据不能认定与本案有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的旅差费应酌情予以赔偿。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由于在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考虑到国防科技网的规模及影响力较小,且涉案图片均已在中国军网上发表,综合涉案作品的价值、数量、作品拍摄背景及被告侵权过错、情节、后果和原告的维权支出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万元(含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市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乔天富人民币3万元;二、驳回原告乔天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王凤云代理审判员  侯英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荣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