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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北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市晋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晋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许昌市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常州市晋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陈家塘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德。委托代理人:张全平,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陈家塘109号,系原告员工。被告:许昌市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尚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晋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晋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晋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常州市晋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隆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