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宋多淼与王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多淼,王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宋多淼,男,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王斌,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遵义市大连路6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4220-5。诉讼代表人龚启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凌,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多淼与被告王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多淼于2014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多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多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已减半收取),原告宋多淼自行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德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