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吉南与隋梦婷、第三人高永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南,隋梦婷,高永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李吉南。被告:隋梦婷。第三人:高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南诉被告隋梦婷、第三人高永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隋梦婷、第三人高永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南撤回对被告隋梦婷、第三人高永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