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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感中立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孝感银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吉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万隆祥玻璃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感银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鑫吉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万隆祥玻璃有限公司,王文琴,王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立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孝感银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金益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鑫吉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新苑**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王文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万隆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大同文化路。法定代表人王文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文琴。被申请人王大胜。申请人孝感银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鑫吉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万隆祥玻璃有限公司、王文琴、王大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鑫吉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万隆祥玻璃有限公司、王文琴、王大胜人民币120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等价值的财产(土地、房产等)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孝感银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鑫吉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万隆祥玻璃有限公司、王文琴、王大胜人民币120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龚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