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市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崔宏敏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承市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宏敏。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批,由平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承市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宏敏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宏敏、辩护人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宏敏自与其丈夫王某甲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3年12月14日晚饭后,二人又因崔宏敏上网一事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当晚21时许,崔宏敏借在床上搂着王某甲之机,用手机充电器线将王某甲勒死。崔宏敏确认王某甲死亡后,将尸体藏匿在其家西屋的床底下,并用墩布清理了地面。12月15日,崔宏敏打车到宽城给孩子买衣物,在宽城宽广超市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DNA鉴定、证人证言,并出示了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宏敏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宏敏当庭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辩称:“我不是故意杀人,没想勒死丈夫王某甲。”被告人崔宏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宏敏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宏敏与王某甲结婚十余年,夫妻二人不和睦,经常打架。2013年12月14日晚饭后,二人在摩托车修理部内又因崔宏敏上网一事发生争吵,王某甲对崔宏敏进行殴打。当晚崔宏敏与王某甲吵闹持续数小时,21时许,崔宏敏借在床上撕扯之机,用手机充电器线将王某甲勒死。崔宏敏确认王某甲死亡之后,将尸体藏匿在其修理部北屋的床下,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12月15日,崔宏敏到宽城给孩子买衣物、玩具等,在宽广超市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平泉县公安局公(平)勘(2013)0488号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河北省平泉县王某甲家。炉子内有布料燃烧残片,炉灰内发现被烧毁的金属片、线路板等物。北屋东侧靠墙放一单人床,床下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头北脚南呈俯卧位,左手背于后背靠于臀部、头部裹有枕巾1块,尸体头部距东墙68厘米,距北墙82厘米,右肘距东墙26厘米,距北墙117厘米,左脚距东墙59厘米,右脚距东墙5厘米,尸体臀部及左腿有擦蹭痕迹,双脚鞋后跟上有擦蹭痕迹。对进入过现场的北屋地面上的王某乙的鞋印排除后,在尸体头部西侧71厘米处地面上有长22厘米的鞋印1枚。南屋有双人床一张,床西侧暖气片上有牛栏山二锅头酒瓶1个、内有液体(闻有酒味)。现场勘验检查制图2张、照片66张,制作光盘一套。现场提取斧子1把、火钩1个,燃烧残留物。2、平泉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意见书:2013年12月15日,平泉县王某甲被杀案,现场勘查用静电吸附后拍照提取的鞋印花纹种类与送检的被告人崔宏敏的皮鞋鞋底花纹种类相同。附拍摄的照片及提取笔录。3、平泉县公安局(2013)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对象王某甲。尸表检验:尸长174cm,左、右睑结膜充血伴数处散在出血点,左颧部见1.9cm×0.2cm条形表皮剥脱、右上唇粘膜、下唇粘膜发绀、颈项部环绕一黑色手机数据线,数据线呈双股于中部折叠后,另两端自折叠处穿出并游离于头顶部,结扣处位于左项部,解开数据线后,喉结处略偏上见宽0.8cm-0.9cm环形索沟,深度较为均匀,喉结处索沟上缘伴3.1cm×0.5cm条片状表皮剥脱,下缘伴0.2cm×0.1cm表皮剥脱,索沟间伴一细条索状隆起,至项部呈两索沟状,其中一索沟闭锁,另一索沟略偏上,至左项部处有0.5cm间断,索沟前侧下方0.7cm处见11cm横行条索状印痕。解剖可见心、肺表面有出血点。论证:尸检见颈项部有数据线、除去之后见索沟,从形态、深度、位置、走向等符合勒压所致。此索沟颈前下方见横行条索状印痕,勒压可形成,但颈项部所见的数据线不易形成,分析为较细的条索状物所致,眼睑结膜出血点,口唇粘膜发绀,心、肺表面出血点,均符合窒息征象、综合分析,死者系因勒颈致窒息而死亡,即勒死。鉴定意见:王某甲系被他人勒颈致窒息而死亡。4、承德市公安局承公物鉴法物字(2013)414号鉴定书,通过DNA鉴定,王某甲与杨某甲(王某甲之母)的血液样本的STR分型符合单亲遗传关系。5、平泉县公安局平公刑技(2013)毒鉴字02号鉴定书,检测结果: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6、平泉县公安局民警李某、刘某某对被告人崔宏敏进行了人体检查,并制作了笔录。经检查,崔宏敏口腔粘膜有损伤,后背软组织有损伤,双臂挫伤,双腿挫伤,并拍摄了照片。7、证人崔某某证实:2013年12月14日晚上11时许,女儿崔宏敏给我打电话说把王某甲弄死了。我给梁某某打电话让他去王某甲家看看,后来崔宏敏又打电话说给孩子买点纪念品,然后去公安局自首去。我和女儿说你可别跑了,跑了罪过加重。女儿说不跑。12月15日早上不到9点,我去王某甲家看崔宏敏和两个孩子没在家,孩子奶奶说崔宏敏带孩子去宽城买衣服了。我又去了王某甲大哥王某丙家,我说王某甲和崔宏敏好象打架出人命了。王某丙说给王某甲打电话他不接。我们去了修理部,到那之后,他们先来的人说人不行了。我说赶紧报警。时间不长警察来了,我告诉警察,崔宏敏当时可能在宽城。崔宏敏和王某甲以前经常打架。8、证人梁某某证实:今天(2013年12月15日)1点多,王某甲的老丈人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甲他们两口子打架了,让我去他家看看。今天早晨8点左右,王某甲的三哥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甲死在家里了。9、证人王某丙证实:今天(2013年12月15日)早上7点左右,我母亲和我说王某甲媳妇领孩子去宽城了。我妈怕是王某甲他们两口子又打架,让我到王某甲那看看。我给王某甲打电话,无人接听。我去了王某甲的住处,我们把窗户开开,王某乙跳进去,喊我说:“他死了。”我也进屋,见王某甲在北屋床底下趴着呢,脸上还盖一条枕巾。然后王某乙报警了。王某甲和崔宏敏关系不怎么着,平时老是动手打架,崔宏敏总是上网聊天,还跟别人跑过。10、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12月15日早晨8点半左右,我和王某丙骑车去了王某甲住处,我先进的屋,在北屋,我掀那个床单看见王某甲在床底下趴着,头上有一个枕巾,后腰露着,我一摸后腰冰凉的,我说别乱动,从窗户跳出来,报警了。王某甲和她媳妇崔宏敏经常打架。崔宏敏总是上网聊天,还离家出走过两次。11、证人杨某甲证实:2013年12月15日早上7点多钟,崔宏敏来我家把两个孩子接走了。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也无人接听。王某甲和崔宏敏生气是因为崔宏敏上网,还跑过两次。12、证人杜某某证实:我和崔宏敏在一个公司上班。2013年12月14日晚上9点38分,崔宏敏给我打电话,她说:“我这有点事,我们生气了,他把我衣服扒了,打我,想让你把我弄走。”我妻子抢过电话说你是谁,半夜给我老公打电话。崔宏敏又说:“嫂子,要不你帮帮我。”我妻子就骂她,崔宏敏说:“嫂子,你也不用骂了,你要不帮我,我自己解决了。”12月15日上午10点多钟,我听说崔宏敏丈夫死了。崔宏敏夫妻俩经常生气,王某甲爱喝酒,喝完酒就打、骂崔宏敏。1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3年12月15日早上7点16分,王某甲的妻子用王某甲的电话给我打电话找个车,说去宽城给孩子买衣服,7点50分我去修理部接的她,又去她婆家接上两个孩子。她带孩子去宽广超市,我在外边车上等着,有一个自称是平泉县公安局的人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甲让王某甲媳妇杀了,并问人在哪,我告诉公安局的人说她在宽广超市。过一会儿警察来了,把王某甲媳妇抓了。14、证人葛某某证实:崔宏敏与郝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入住双桥某旅馆15号房间,并有住宿登记。15、证人郝某某证实:我与承德市平泉县的崔宏敏是网友,我去宽城出差,后来与崔宏敏见面了,并开房了,发生了两性关系。崔宏敏平时对我说她对象每天喝酒,还打她,她说活够了。16、被告人崔宏敏供述:我把丈夫王某甲杀害了,是2013年12月14号晚上杀的,大约22点之前。我和王某甲结婚12年了,王某甲脾气特别不好,平时有点不顺着他,他立刻就骂人,生气的时候还打我。12月14日早晨因我上网还打过我。下午下班回家后,他把防盗门反锁上,一边喝酒一边扇我嘴巴子、踹我。王某甲说你看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你要是不说一会看我咋整你,要不就你整死我,你瞅着,一会我不劈了你。王某甲还摸着斧子说我不能让你立马死,我慢慢折磨你。他还拿个炉钩子打我。他把我全身衣服都扒了,让我站在地上,这样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我就和他商量,咱们别闹了,你要把我砍死了孩子咋办呀。当时劝他也不听,我往床上拖他,顺着劲我俩倒床上了。王某甲脖子上有一个黑绳拴着的黄金吊坠,我就拽这根黑绳,想不让他闹了。王某甲两只手拿着斧子在胸前举着,他说你要不勒死我,我起来整死你。我看旁边正好有个手机充电器,拿了充电器电线对折着,拿过来把线放王某甲脖子上。当时充电器线折着。我把充电器两个插头这边在王某甲脖子后边从线折弯处穿过去,这样就形成一个环型勒在王某甲脖子上了,我用左手拽着充电器两个头,右胳膊抱着王某甲,王某甲要动肯定动不了。王某甲说你要是不勒死我,我起来就劈死你。后来王某甲就拿斧子往身后比划。我当时也来气了,一瞬间就想,凭啥让你劈死我呀,我勒死你得了。我就开始用左手使劲拽充电器的线头,后来我觉得左手吃力我右手也过来两只手一起拽充电器线头,这个过程中王某甲还有往后砍斧子的意思,我一直没松手,王某甲手里的斧子就脱手掉在床上了,王某甲就在那挣扎,我当时双手使劲拽着充电器根本不敢看王某甲。不知过了多长时间,王某甲不挣扎了,我就松开充电器,王某甲还有呼吸,好像用嘴吐气,当时王某甲没死,我就没动他,我觉得他能缓过来。过了一会儿没动静了,脸、手都是青的,我一看王某甲真死了,我把尸体拖到西屋塞西屋床底下了。把打架撕坏的内衣、胸罩、王某甲的钱包、身份证都烧了,粉色拖鞋也烧了,把地面也墩了,充电器插头也烧了。我当时想逃走,我给朋友杜某某打电话,想打他车,当时杜某某的媳妇接的电话,听语气有点生气,我把电话挂了。又过了一会儿,我给父亲崔某某打电话说王某甲我俩打仗,我把他勒死了。我让我爸帮我,我爸说:“我也帮不了你,你去自首吧,这是你唯一的出路。”后来我爸我俩又通过电话,我爸劝我自首,我也同意自首。我爸不让我逃跑,不让我自杀。我想给两个孩子买两个黄金项坠。我用剪子把王某甲脖子上的黄金项坠绳剪开,把坠卸下来,把绳烧了。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我带两个孩子去宽城宽广超市买东西,坐张某某的车,在那被抓了。勒王某甲的充电器线我没动。因为我上网,王某甲就生气,他总怀疑我在网上和男人有事。在庭审中,被告人崔宏敏供述曾经和山东的网友郝某某相约会面,并开过房,发生了两性关系。17、平泉县公安局民警于某某、赵某某在承德市看守所组织在见证人潘某某的见证下,由被告人崔宏敏对在被害人王某甲颈部提取的充电器数据线进行辨认,崔宏敏供述是用这根充电器数据线勒死的王某甲。对辨认过程制作了辨认笔录,并拍摄了照片。18、被告人崔宏敏供述作案之后用自己及王某甲的手机给父亲崔某某、杜某某打过电话。平泉县公安局民警赵某某、于某某在移动公司调取了崔宏敏及王某甲的通话记录。崔宏敏作案之后于12月14日21:34,21:47用机号为138XXXX****(户名王某甲))给崔某某、杜某某打过电话(崔某某的手机号为150XXXX****,杜某某的手机号为151XXXX****)。12月15日1:33崔宏敏用户名王某甲,号码为139XXXX****的手机给崔某某打了电话。19、平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调取了王某甲、崔宏敏的户籍证明,王某甲,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崔宏敏,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被告人崔宏敏与王某甲结婚十余年,夫妻之间不和睦,经常吵架、打骂,有证人杜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崔某某、杨某甲等人证实,并有被告人崔宏敏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杨某乙证实王某甲和崔宏敏生气,是因为崔宏敏上网一事,崔宏敏还离家出走过。证人郝某某证实与网友崔宏敏在承德见过面,并发生了两性关系。郝某某还证实崔宏敏对其说丈夫王某甲每天喝酒、打她,她活够了。案发当天,王某甲对崔宏敏又进行了殴打,有平泉县公安局法医对崔宏敏进行人体检查,有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为证。被告人崔宏敏供述12月14日晚上用充电器数据线将王某甲勒死,有平泉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笔录及照片,在崔宏敏、王某甲开设的摩托车修理部内北屋的单人床下发现王某甲的尸体,在北屋现场地面除王某乙、崔宏敏的足迹外,未发现他人的足迹。平泉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甲尸体进行解剖,颈项部环绕一黑色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结扣处位于左项部。解开数据线,发现有两条索沟,有一条索沟是由于数据线勒压所致,另一条索沟数据线不能形成,分析为较细的条索状物所致。解剖尸体可见心、肺表面有出血点。尸表检验,眼睑结膜有出血点,口唇粘膜发绀,综合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王某甲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被告人崔宏敏供述王某甲脖子上有一根黑绳拴一枚黄金吊坠,拽这根黑绳勒王某甲了,而后用手机充电器数据线将王某甲勒死,放另一屋床底下了。崔宏敏供述了数据线打结的方式与尸检时提取的数据线打结方式一致。崔宏敏还供述王某甲死亡后,将其颈部的黄金吊坠及黑绳取下等情节。崔宏敏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均相吻合。在王某甲尸体颈部提取了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经崔宏敏辨认,并无异议。崔宏敏还供述勒死王某甲之后,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其父崔某某,并称把王某甲勒死了。崔某某亦证实此情节,并有通话记录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崔宏敏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宏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崔宏敏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崔宏敏辩称不是故意勒死王某甲的,其辩护人提出崔宏敏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崔宏敏与王某甲结婚十余年,在婚姻方面不和睦,在经营家庭方面双方都有责任,二人经常打架、生气。在12月14日晚上,王某甲对崔宏敏进行了殴打,有法医对崔宏敏进行的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崔宏敏口腔粘膜、后背软组织、双臂、双腿均有损伤。在案件起因上、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在平泉县公安局民警提讯崔宏敏时,崔宏敏供述我勒死你得了。在庭审中崔宏敏供述将手机充电器数据线套在王某甲脖子上,拽充电器线时,身体都倾斜了,勒他时没有时间观念。崔宏敏主观故意明确,就是剥夺他人生命。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也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崔宏敏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宏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儒审 判 员 邓彦宏代理审判员 祝宝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