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非执审他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颜乾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颜乾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非执审他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负责人杨晨,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颜乾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南市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颜乾友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协议》,并于2013年5月7日向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约定: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贷款给颜乾友1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14年4月26日;二、就该两份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三、若被申请人颜乾友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可以依法向嘉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于2014年6月4日以被申请人颜乾友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持(2013)南市证经字第5107号公证书向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以该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颜乾友在《协议》约定由嘉陵区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协议》并经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公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上签名、手印、印鉴属实。据此,双方已对管辖法院作出选择,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南市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不予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大成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