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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新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福田市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福田市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1582号原告张新荣。委托代理人杨国青。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福田市场支行。负责人陈涧良。原告张新荣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福田市场支行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金银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荣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977.5元��利息(其中19908元从2014年2月25日计付至2014年6月1日,88576.16元从2014年2月25日计付至2014年6月10日,8977.5元从2014年2月25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福田市场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下属支行,并非独立核算单位,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福田市场支行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