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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商辖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马金宝与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商辖初字第0026号原告马某某,江都人。委托代理人马慧民,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619号3楼。法定代表人罗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生,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薛红萍独任审查,并于2014年7月17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居间合同一份,后原告按约履行,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报酬,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按约支付报酬并承担违约金。被告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的注册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故要求将案件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马某某辩称,同意被告的移送要求。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的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注册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原告对此并无异议,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因此被告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红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凤霞 来自